二手房的交易也是变得如火如荼。二手房交易市场持续升温的同时,奔走在买卖双方的房产中介商更是忙得不可开交。但是中介机构良莠不齐、而购房情况也千变万化。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的纠纷经常发生。对于“劳苦”未必“功高”的房产中介,买房人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呢?如何避免房产中介费纠纷,让原本省心的“中介”不再“烦心”呢?对此。深圳杰科律师给读者们支了几招。
买卖合同未成立仍需支付中介费.
刘先生委托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在与卖家谈好房屋出售的价款与交房时间等细节之后,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居间协议,其中约定,如果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正式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违约方仍需支付中介费。
嗣后,因为刘先生的二次购房,恰逢国家房地产新政出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都有所提高。刘先生决定放弃买房计划,定金被没收。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周先生,要求周先生根据居间协议的约定支付中介费。
近期,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要求刘先生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刘先生应当支付中介公司因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0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闻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刘先生与卖家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居间协议中约定刘先生仍应当支付相应的中介费,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中介公司要求周先生支付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刘先生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酌情定为1000元。因此,法庭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