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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冷静处理合同纠纷?
日期: 2020/1/2 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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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
 
  一个完备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纠纷律师提示,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与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3)数量与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纠纷律师提示: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所采用的方法。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但违约条款的有无,一般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
 
  (7)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所采用的解决办法,如仲裁、诉讼等。
 
  此外,当事人认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也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2、合同生效后,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纠纷律师发现,在实践中,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纠纷律师认为,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准确的定义。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1)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
 
  (2)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合同无效。合同纠纷律师认为,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来处理。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无效,而是想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而使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从而使合同有效,该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生效时,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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