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纵横律师团,我们真诚的为您排忧解难,做您最知心的法律顾问!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dbupload/2014100744363560.png
首  页 精英团队 最新动态 热点服务 联系我们
 
Service 热点服务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热点服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日期: 2015/2/6 10:10:45
浏览次数: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管理关系终止时,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延伸阅读:主动替人还借款可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文/责任编辑:小丫)                                                      ----来自CEO法律顾问

 
精英团队 | 最新动态 | 热点服务 | 联系我们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 传真:(0755)33050889-1147 邮箱:molilawyer@163.com
办公电话: 0755-33050936  0755-33050211 穆银丽律师:18609529260 李泽鑫律师:18676705165